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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刘某在岑溪市区先后两次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给甲、乙二人,并在贩毒给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刘某的11小包(共净重5.69克)的毒品“K粉”疑似物和从乙处扣押的1小包(共净重0.67克)毒品“K粉”疑似物,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MDMA。
刘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刘某贩卖的毒品“K粉”疑似物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MDMA,是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岑溪法院对刘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贩卖的疑似物虽然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MDMA,属于假毒品,因其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被以贩卖毒品罪惩处,体现岑溪法院对毒品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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