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年后,男子违背前妻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2012年5月,王明(化名)与前妻陈红(化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次日早上,当陈红来到王明的住宅房间内拿户口簿时,王明马上将房间门插销插上。王明乘陈红找户口簿时,从陈红背后将她抱住,欲强行与陈红发生性关系,遭到陈红的极力反抗。后陈红以先吃早餐、洗脚后再发生性关系为由得以逃离现场。
此后,陈红向派出所民警报警,申诉自己的遭遇。派出所民警于
庭审中,被害人陈红对王明的强奸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明承认犯罪事实,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惩处。
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