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中院对一起涉案人数64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1-10  分享到:

 

110日上午,梧州中院对一起近年来我区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岑瑞意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罚金655万元,并被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责令退赔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和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被宣告限制减刑;两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61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梧州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岑瑞意长期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为业。2006年以来,岑瑞意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以赌徒欠其赌债或以高额回报为由,在社会上网罗了一批有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参与赌场管理或者放高利贷,而这些人员为了牟利,又自愿接受岑瑞意或其组织骨干成员的指挥和控制。至2010年逐步发展形成了以岑瑞意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罗耀波、黄耀斌、梁弟、谢烨康、莫敏清、欧金建等人员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该组织发展、壮大期间,岑瑞意及其组织的骨干成员罗耀波、黄耀斌、谢烨康、欧金建等人又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陆俊蝎、陈小龙等40多名组织成员,成立没有字号、没有正当经营活动的所谓“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本市蝶山区夏郢镇、万秀区旺甫镇、苍梧县京南镇等地大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通过在赌场中抽头渔利、放高利贷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追收高利贷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用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支持该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103月至20124月,岑瑞意通过其胞弟即被告人岑松桂的银行帐户对在开设赌场和放高利贷等违法所得及收益进行资金管理,共获得非法收益608.8420万元。为笼络组织成员更好地为岑瑞意本人及其组织效命,岑瑞意在其开设、控制的赌场中,安排部分组织成员到赌场内负责放高利贷、维持赌场秩序等工作,每天发放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资;对组织成员为“公司”追收高利贷而实施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完成任务后给予100元至数百元的奖励,或者减免该组织成员个人对“公司”的欠款;对为“公司”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治疗费用等。为更有效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以开设赌场等违法所得购置了大批铁水管、大砍刀、鸭舌帽、助力车等工具,供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时使用。至20125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岑瑞意的组织、策划、指挥下,疯狂开设赌场,并授意、默许该犯罪组织成员针对未能及时偿还或者还不起高利贷的欠债者,或者与其发生冲突、进行对抗的群众,有组织地大肆实施故意伤害4起、窝藏1起、故意杀人(预备)1起、敲诈勒索9起、寻衅滋事7起、非法拘禁2起、抢劫1起,造成1人死亡、8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3起治安违法行为。

梧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瑞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梧州市区及周边乡镇大肆开设赌场,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岑瑞意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岑瑞意组织、授意或者默许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和抢劫,均已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审判现场

         

                                                           (罗 豪  吴卓贤  谢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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