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狱的韦某再次触犯刑律而“二进宫”。
2013年10月,被告人韦某有意购买一辆二手助力车。为贪图便宜,10月8日19时许,韦某经人介绍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当时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他人盗窃得来的助力车,并当场被民警抓获。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韦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庭上的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处韦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理评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项罪名,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而构成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明知”不同于平时生活中的字面意思,本案中的韦某,事前虽未与犯罪分子通谋,也未参与盗窃犯罪,但其知道该助力车没有任何手续,仍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购买,主观上已属于明知。韦某购买赃车的犯罪行为,使得原来盗窃助力车的犯罪分子能顺利销赃,增加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破难度,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妨害司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故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