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谢谢你,法官,是你的巧妙释法让我的诉请款失而复得,我现在申请撤回诉讼,请法院准许。”原告张某拿着刚到手的诉请款,激动地向法官连声道谢。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原是生意伙伴,2012年6月,张某错将应支付给另一客户的货款23600元转到了高某的账户上。张某很快发现错误并要求高某返还款项。但是,高某认为该款项是张某的错失造成与自己无关,只归还给张某13000元,其他剩余款拒绝归还。为此,张某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10600元。
岑溪法院民一庭的主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当即与被告联系,先肯定被告能返还部分款项给原告的行为后,也耐心细致的给被告高某做了法律条规讲解。经过细心协调,被告终于同意近日将余款返还给原告。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动人的一幕。
法官释法
岑溪法院民一庭林法官:根据相关法律,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称为不当得利。本案中,高某因为张某的疏忽而受益,高某取得这笔财产没有合法理由,构成了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
(林振忠 廖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