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初真不应该为了省一百多块钱而不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这回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陈某在接到岑溪法院交通庭的调解书时说。
2012年8月24日中午,陈某驾驶摩托车在岑溪市新兴路与新兴一街交叉路口时,与李某华搭载李某妃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辆摩托车损坏、李某妃受伤。
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妃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妃被送往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某妃确诊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李某妃住院30天,用去医疗费21882元。
2013年11月16日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妃的伤情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妃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2013年12月25日,李某妃将陈某、李某华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共计7万元。
今年1月23日,主办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法官对陈某阐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他要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当赔偿的数额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各侵权人再按责任分担。这就意味着,对原告李某妃的经济损失,基本上由被告陈某来进行赔偿。
当听过法官的解释后,被告陈某后悔不已,直恨自己没有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在了解到被告陈某的经济状况比较困难的情况后,法官希望原告李某妃也要理解一下。经过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李某妃,同时,原告李某妃放弃了要求第二被告李某华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目前,社会上有部分车主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购买交强险是多余的,只要自己开车注意,肯定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也不会被交警“抓到”。他们也许不会想到如果有那么的一点不幸运,也许会导致倾家荡产。
(陈金明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