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岑溪市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公民代理行为进行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
该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即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实行公民代理一案一登记制度。同时提醒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还要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等材料并随案附卷。立案部门收到代理人递交的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公民代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向其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并制作副本随案附卷。
通过对公民代理行为进行严格管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是岑溪市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又一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