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官耐心释法,切实维护妇女权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2-12  分享到:

 

原告黄某(男)以与被告何某(女)200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29日双方到大隆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争吵不休。原告黄某于201419日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这已是原告第三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了。

主办法官对这件案件高度重视,如果处理不好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遂在接到案件后分别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到原告对这段婚姻已经非常失望了,没有挽回的可能,而被告也不想再维持这段婚姻,但是被告还有一个顾虑就是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一旦离婚生活将会变得艰难。

离婚无论对婚姻关系中的男性一方,还是女性一方都是一种伤害。但是作为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女性一方来说,伤害更是严重。而保障妇女权益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出于这样的考虑,这次又是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再综合前两次的判决,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主办法官意识到如果经过庭审判决离婚,作为弱势的女性一方的被告是不利的。主办法官遂征求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是否同意庭前调解,得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庭前调解的答复。

在庭前调解中,主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均是直性子的人,遂分开调解。主办法官向原告释法明理,耐心地讲解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又指出被告没有固定工作的现实,而且双方又是同一个村的,低头不见抬头见,婚姻没有办法维持做不成夫妻,那么好聚好散,见面还是朋友,这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考虑之后,表示毕竟与被告是这么多年的夫妻,就算离婚后被告还是两个孩子的母亲,结合自己的能力愿意给被告生活困难帮助款5万元,但是现在不能一次性付清,要分期给付。主办法官将原告的意见讲述给被告,同时向被告讲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站在被告女性的角度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被告表示,与原告争争吵吵实在是过不下去,但是一方面是没有固定工作,一方面是对孩子的不利影响,出于这两点的考虑就一直不愿意离婚,就疲惫地维持这段婚姻,现在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知道了就算离婚还是可以探望孩子的,原告又愿意给付生活困难帮助款,同意与原告离婚。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和有关给付经济补偿的协议,纠纷得到和谐解决。

 (傅娟凤)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