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3时30分,谭某某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在梧州市红岭路往西距兴梧路口人行横道5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向路面双实线附近的一块石头,造成其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两小时后被人发现报警,后被救护车送往梧州市红会医院抢救,于
谭某系谭某某的父亲,其与妻子年老遭遇丧子之痛的同时,两位老人因儿子此次事故支付了巨额的医药费用,对于一个本来就贫穷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更加一贫如洗,两位老人希望相关单位能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走访相关部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2012年6月6日,谭某找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谭某,了解案情后受理了他的援助申请,并指派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黄奕林和黄奕登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案件指派后,对整个案子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需要了解事发路段的实际施工人情况,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得知,事故路段为梧州市红岭路即旧梧州市殡仪馆为主的新修建的平直沥青路,道路中心双黄线处有两块完整的石块、几块红砖和施工警示绳摆放于一井盖旁,该路段为城市道路,晚上无路灯照明,其中一块石料导致谭某某发生车祸受伤,故认定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与施工人未及时清除路面石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施工人对谭某某的事故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谭某某不注意驾驶安全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处于修建维护过程中,未通过验收允许通行。该路段的建设单位为梧州市A公司、路段的中标人和承包人为B建设工程公司、路段的施工方为梧州市C公司。根据梧州市委会议决定,梧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该路段工程建设工作,而梧州市路灯管理处对已经通行的红岭路未能及时安装照明路灯,承办律师认为两单位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措施之过错。因此,承办律师把四家单位均列为本案的被告,向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B建设工程公司作为直接施工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208382.73元;被告梧州市A有限公司作为红岭路网A区CB04标10号道路的建设单位对B建设工程公司的施工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69460.91元,合计277843.64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请;谭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黄奕林和黄奕登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二审判决后,法院判决义务人支付的时间已届满,但两义务人却没有给付分文。由于受援人当初为了抢救谭某某,外借了近十万元,家境贫困,债务人年前经常上门讨债,受援人急需还钱。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后,一方面耐心做谭某夫妇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积极和B建设工程公司和梧州市A有限公司沟通协调,希望他们尽快履行有效判决。2014年1月17日,受援人谭某夫妇终于拿到所有赔偿款。
2014年除夕当日,受援人谭某夫妇带着“仗义直言”的锦旗来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和细心的工作以及对承办律师高度认真负责的工作表示感谢。

(聂楚键 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