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见到我的儿子了,两年了,还认得妈妈吗?快叫声妈妈!”2月14日,在万秀法院接待室内,潘女士抱着孩子哽咽地说。这是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场景。
2012年3月,潘女士与吴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吴某抚养,潘女士可随时探望儿子。但是,离婚后潘女士与吴某就儿子的探望权问题协商未果,潘女士一直没能见到儿子。
2013年6月,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探望儿子,由吴某协助实施。法院判决潘女士享有探望权,吴某负有协助义务。但在判决生效后,吴某仍不履行判决,潘女士遂于
办案法官指出,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是保障非抚养一方对子女亲权得以实现而对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保障。《婚姻法》第48条规定为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难是一直存在的问题。一是因为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行为,且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行为,这就需要他方(被执行人、实际抚养人、子女)的协助,一方的不配合都难以实施。但同时由于探望权的产生是以离婚为前提,此时往往夫妻感情破裂,矛盾尖锐,双方都容易将婚姻失败的原因归结于对方,协助执行容易陷入困境。二是由于我国探视权强制执行制度设立较晚,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执行操作性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对探望权的执行都不适用。由于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的被执行人吴某起初也是不同意
万秀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化解双方的矛盾,阐明吴某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后果,同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说明母亲的探望作用。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吴某当场将孩子带到法院接待室让
万秀法院执行局以亲情为突破口,多管齐下化解探望权执行难问题,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李研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