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4名90后青少年胆大妄为,或撬门或翻窗,疯狂入室盗窃,作案十余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2750元。
2012年12月某天,被告人朱某伙同何某去到岑溪大隆镇六个村刘某住宅,由何某负责望风,朱某入屋将刘某存放在二楼房间内的人民币600元盗走。
初次实施盗窃并未带给朱某带来不安和愧疚,相反其抱着兴奋好奇的心理认为盗窃既刺激好玩又有钱赚。正是在这种扭曲心理的影响下,朱某再次伙同赵某等人,于
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超松、朱崇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超松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2400元,被告人朱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2750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朱某连续多次作案,入户盗窃,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惩处。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廖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