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利用各种方式逃避履行债务的现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法院受理的“逃债”案件也逐渐增加,最近更出现了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案件审理的情况。
2013年中旬,王生(化名)向本市某公司等六个部门和人员借出人民币700多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利息为月息3%,还言明超期返还一天,要支付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但借款到期后,王生多次要求对方返还欠款未果。无奈之下,王生只得诉诸法院。
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某公司便人去楼空,法院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下同)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里公告送达,为被告拖延了2个月。
而该案件的六名被告则分别居住在四个不同的辖区,有广东外地的,有梧州各县(市)的,个别被告明知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还是找借口提出管辖异议。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被告又提出上诉,这里裁判文书的送达由于涉及下落不明的被告,又需要公告送达,至少被被告拖延6个月。
部分被告请了诉讼律师,但请的是外省的律师。为此,法院文书送达又要耗费不少时间。本来一件简易案件最长3个月就能结案,但由于被告人为地制造了表面上合法的原因,使案件长期难以审结,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法官提示,对于类似案件,还是有应对措施。首先,民诉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了防止诉讼管辖争议和延误案件处理,可以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特别是对于当事人较多的合同,以方便诉讼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为主要原则;其次,找有财产保障、没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担保,包括有稳定婚姻关系的夫妻财产作担保;再次,约定专属为逃避债务隐瞒通讯联系、办公住所、下落不明等导致债务拖延返还而设置的高额赔偿金;最后,还可以书面约定,当发生争议的时候,原告可以向案件涉及的任何一个当事人主张全部债权,然后由被告方享有继续追偿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把诉讼风险转移到被告一方。
(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