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审理被告单位梧州某公司、赵生(化名)等3名被告的非法经营一案中,承办法官经审查,考虑到本案案卷材料多达130卷、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公司客户人数众多且损失惨重、控辩双方对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较大分歧,及时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会上,承办法官一是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证人出庭、是否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二是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督促控辩双方搜集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三是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告知会在庭审时简化质证,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庭审时则进行重点质证;四是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及时整理,避免拖延诉讼。
庭前会议这一制度的实施,给控辩双方提供一个平等的平台,将有效解决控辩双方对证据把握不全面,造成拖延诉讼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庭前会议现场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