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注意观察前方情况,韦某驾驶摩托车与前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其搭乘的岑某(系韦某的弟媳)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4月15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2月21日12时左右,被告人韦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岑某)由梧州市往广东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在快车道上与前方停车等待左转弯的由彭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韦某受伤,被害人岑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韦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岑某、彭某、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韦某与被害人岑某的家属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岑某的家属对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被告人韦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林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