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欧某20出头,就参与斗殴致使被害人覃某重伤,还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禤某的水果摊砸烂。2014年4月14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欧某的这起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2013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欧某伙同李某、邓某等人去到梧州市旺甫镇某村屋前的晒地,持刀殴打被害人覃某等3人。在打斗过程中,欧某、李某等人捡起地上的竹棍、木条等物扔向覃某等3人,击中覃某的左眼,致覃某左眼眶多发性骨折、左眼球挫裂伤。入院手术后,被害人覃某左眼球被摘除。经鉴定,被害人覃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2013年6月18日22时左右,被告人欧某伙同蒙某、邓某等4人,持砍刀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工业园区某厂员工生活区对出,将被害人禤某正在摆摊贩卖的水果摊上的水果、帐篷等物砍烂。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欧某伙同多人持刀公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欧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林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