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贸易公司与苏某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该公司要求苏某返还银行贷款本息及利息、律师费共计45723元,但苏某拒不返还,该公司遂将苏某告上法庭。4月14日,经过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某汽车贸易公司与苏某于2012年2月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苏某向该公司购买一台华菱之星牌自卸汽车。签订合同后,苏某支付了9.5万元首付款,其余车款22万元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给该汽车贸易公司,并交了31500元保证金。另双方约定若苏某不按时归还上述贷款则由该汽车贸易公司代其偿还,该公司偿还后可向苏某追偿并要求赔偿。苏某在合同签订后至2013年6月期间一直按时还款,从2013年7月开始拖欠贷款本息。该汽车贸易公司按约定代苏某向银行归还了四期共40700元贷款本息以及2023元利息。代偿后向苏某追索,但苏某仍未归还,为此原告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并支付了3000元律师费。
法院立案后,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了解案情,并对双方当事人做了长时间的思想工作。终于,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表示有调解的意向,苏某主动向法院申请要求约好时间到法院进行调解。并经法院主持调解,并在案件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苏某偿还该汽车贸易公司为其垫付的购车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垫付款产生的利息、律师费共1.4万元。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均对调解协议没有异议,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遂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至此,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长洲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结案。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