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该案当事人交换土地时未定书面协议而引发纠纷,法院判持有土地使用证一方胜诉。
1990年,被告李宏南房屋落成,后因没地建楼梯间,与相邻的原告李宏荣进行土地交换,得到原告9平方米的土地用来建楼梯间,但当时被告李宏南并没有多余的土地给原告。1996年,原告李宏荣户开始建房屋时,要求把房屋二楼飘出到被告的水泥平地上,飘出的滴水范围内的三角水泥平地归原告户使用,不足的9平米的土地则要求被告李宏南用钱来补偿。1998年3月13日,岑溪市土地管理局为原告李宏荣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交换得到的三角水泥平地也划入到该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
2013年5月18日,原告李宏荣动工建围墙,受到被告李宏南阻止。李宏南认为该三角水泥平地是他自己拥有的,有他砌起的石墙为界,且一直用来堆放石子。后李宏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走堆放在三角平地上的石子,不得阻止原告在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内建造围墙。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宏荣的房屋于1998年3月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且该三角水泥平地是在原告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故原告对该处地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权。该三角平地涉及到原、被告之间相互交换的土地,并经被告李宏南确认,划入到原告的房屋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被告再主张其对该土地使用权,于法无据。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目前,我国农村人员的法律水平普遍低,农民维护权益意识差。农村里还一直保留着民间借贷无借条、土地交换无协议、相邻协商无凭证等习俗,造成很多纠纷“口讲无凭”。就本案而言,当时交换土地,如果原告没有把交换得到的土地划入到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后主张土地使用权,法院将基于被告有石墙为界,且一直占有使用,而驳回原告主张。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不要嫌麻烦、怕没面子,凡事“口讲无凭,立据为证”,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吴宏斌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