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失足抢劫触法网 法律援助倾力挽救有成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4-18  分享到: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

    由:抢劫罪

受 援 人:陈某某(男,16岁)

援助单位: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 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   陈亮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一直跟随年迈的奶奶黄某某生活,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求学。由于游手好闲,身无分文。陈某某、邓某某伙同罗某某、罗某到梧州市区实施抢劫。在龙母庙附近盯上一受害人陈某某。遂由陈某某、罗某某持刀追赶被害人,由邓某某和罗某驾驶助力车拦截被害人,将被害人陈某某砍伤并抢走被害人手袋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助力车一部及作案工具刀具两把。201394日,陈某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26日被逮捕。930日,陈某某的奶奶黄某某到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由于嫌疑人陈某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根据新刑诉法及《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此案,并指派广西顺景事务所陈亮律师担任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过程:

陈亮律师接案后及时到法院查阅了与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还约谈了他的监护人黄婆婆。了解到陈某某一直随奶奶生活,父亲在2007年因欠债一直躲到外地,至今没有回来;而母亲在其三岁的时候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在与奶奶的一次吵架后,陈某某一时赌气离家出走,结交了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才走上犯罪的道路,如今悔恨不己,对奶奶满怀愧疚。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制作了会见与调查笔录,掌握了陈某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并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该案审查起诉结束后移送法院审理。由于陈某某是未成年人,法院发函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通知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陈某某出庭辩护。万秀区法律援助继续指派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的陈亮律师出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庭审中,陈某某对其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愿意伏法,并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表示要重新做人。陈亮律师也从陈某的家庭背景、犯罪等原因及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建议法庭考虑适用缓刑。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争取缓刑的意见陈某某却有着自己的想法,并当庭表示:自己愿意在监狱里接受改造,不愿意接受缓刑。主要是考虑到奶奶将近八十岁,不想再让她担心自己。再者就是担心自己在社区接受改造,比较容易再次受到社会上不良朋友的影响,希望自己在监狱里改造彻底再出来,重新开始生活。

承办结果:

法院考虑到陈某某的监护人年纪较大,难以落实管教措施,他本人也主动要求在监狱执行刑罚,201312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思考:

尽管法庭综合各方面因素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但是我们认为整个刑事法律援助过程已经充分维护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陈某某看似是一时失足走上了犯罪道路,但是其背后仍有其自身特有的原因和背景。 如果陈某某的父母能够尽到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对孩子给予更多关心;如果陈某某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陈某某很可能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但令人惋惜的是不论家庭还是社会,都没有在陈某某走上深渊前拉他一把。而近年来,我市类似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我们认为,不仅仅要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更重要的是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社会各界和各部门应给以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

   (陈敏敏   韦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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