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位于梧州市夏郢镇的某达标排放气体企业与附近山庄果园主之间环境污染纠纷一案,在万秀法院夏郢法庭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长期的调解协议。
原告在自己承包的责任山内经营山庄果园,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与山庄果园一墙之隔的被告砖厂于2008年8月投产。2008年9月,原告发现种植在果园内的果树大量落叶落果,认为是被告砖厂排放废气所致,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今年1月初,原告就近三年的损失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果树死亡、果园减产的损失。被告认为其排放的气体远低于国家的排放标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办法官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是确定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达标排放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处罚,但不意味着其行为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排污是否达标不影响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就本案来说,若不想个两全其美之策,双方将会陷入一场“持久战”,不仅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还会引发地方企业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影响地方稳定和谐。
经过主办法官的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也考虑到实际情况,最终达成了协议,被告除了赔偿原告近三年果树死亡、果园减产的损失共39000元外,还确定了从今年起,每年固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直到被告在现址歇业或者注销。
(李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