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黄某某带着九岁的女儿张某某把一面锦旗送到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称法律援助中心是贫困人的保护者,是正义的使者。
2013年5月31日15时许,张某某(9岁)正在教室上课,被教室突然坠落的吊扇砸在她的身上,导致了张某某右脸上唇部软组织擦伤和创口伤。老师随后带张某某到学校医务室做了简单的伤口处理,并通知家长黄某某带其到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缝针治疗,共支出门诊费用500元。学校还先后为张某某购买10盒汉方疤息祛疤药膏,共支出1930元。2013年6月16日,黄某某收到学校支付的医药费及误工费1000元。
黄某某认为学校应该对此事负全部责任,希望学校对孩子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但学校认为后续治疗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以及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拒绝黄某某的请求。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黄某某带着孩子一起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值班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黄某某的讲述并审查了相关资料,当即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到学校收集证据,向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某了解案情及其诉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及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与此同时,律师协助黄某某向法院递交申请,对张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作出相应的司法鉴定。
2014年3月,该案在万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承办律师认为,如果学校不支持后续治疗费用,那么张某某将来可能的康复治疗变得更加不确定,这个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目前难以先行支付孩子的后续治疗费用,因此建议法院从现实的角度考虑赔偿方式。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XX小学自愿赔偿张某某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12430元。法律援助中心的热情服务及承办律师努力认真的办案态度,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陈敏敏 韦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