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被狗咬致丧命,法援帮助家属获赔15万余元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4-24  分享到:
 

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承办方式:民事诉讼

受援人:于超毅(农民)、廖美秋(农民、妇女)

援助单位:梧州市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覃德宏,梧州市苍梧县岭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情简介

8岁的于弟在上学路上被小狗咬伤,十余天后因狂犬病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父母于某夫妇在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最终获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3799.55元。

2013117上午,家住在苍梧县京南镇8岁的于弟在上学路上被王某户的小狗咬伤。于弟的父母及时为儿子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但按照疗程尚未完全注射完毕,于弟便在20132月发狂犬病症状。于某夫妇当即将于弟送至镇卫生院救治,后转到梧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于弟当日晚上去世,医院确诊为狂犬病引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后,于某夫妇要求王某户赔偿损失。但王某户只同意赔偿3000元。于某夫妇悲痛万分地来到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经过

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审查条件后,决定为于某夫妇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苍梧县岭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覃德宏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经过再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帮于某夫妇代为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户赔偿各项损失。被告王某户辩称,梧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表明,于弟死亡有三种原因,要求对呼吸循环衰竭、社区获得性肺炎与狂犬病这三种原因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而于某夫妇因遭受丧子之痛不同意对于弟进行尸检。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于弟没有进行尸检,只能作出倾向性分析鉴定意见;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也以无尸体解剖、病理学检查以及实验室材料为由,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苍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户饲养的狗将于弟咬伤是事实,且王某户没有证据证实于弟被咬是其本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所以王某户作为动物饲养人,应该对于弟被狗咬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于弟被狗咬后仅十多天便死亡,经医院诊断,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是狂犬病。因此法院认定于弟死亡是因狂犬病所致的事实。

承办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户应赔偿给于某夫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3799.55元。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受害人自己或者第三人有过错,都要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于弟上学路上正常行走,没有挑逗行为,其他人也没有挑逗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于弟及其监护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一个年仅8岁的生命就这样永远而去。这场悲剧留给人们很多的深思,饲养家畜本无可厚非,可一旦疏于管理,家畜伤人,将给自已和他人造成的损害都是难以弥补的。

(聂楚键  韦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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