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刘某,2014年1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已到万秀区司法局夏郢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年3月,刘某与浙江省江山市市民江某登记结婚并将户口从夏郢镇迁至丈夫家居住。
为稳定其家庭,在刘某到夏郢司法所报到后,近日,夏郢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其现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规定,由刘某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万秀区司法局和夏郢司法所为此积极与浙江方面联系,在征得江山市司法局书面同意后,马上把社区矫正材料移交过去,争取尽快让刘某转移到其新户籍地接受监管。
(王一璇 徐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