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梧州市郊区一名农民,在染上毒瘾后,为方便吸食毒品,就提供其所住的房屋和一帮瘾君子吸食毒品。2014年5月5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法院查明,2014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提供毒品冰毒和吸食冰毒的器具,容留刘某、蒙某等6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并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了一小包净重0.3克的毒品冰毒和铝箔、打火机、塑料水瓶、吸管等物,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被告席上,黄某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决心戒掉毒瘾。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或者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本案,被告人黄某曾交代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案发时黄某容留吸毒人数超过三人,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定罪处罚。容留他人吸毒严重侵害社会正常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还可诱发其它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