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长洲区人民法院通过多方努力,执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主动认识错误,并履行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2012年,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合同,方某承包了张某的货物运输,之后双方按合同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2013年的运费,被告张某均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方某在讨要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按约定支付运费。法院经审判后认为,原、被告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约定支付运费给方某。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方某运费1万元。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没有上诉,也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原告方某依法申请长洲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经过多方面的查找,终于联系上被执行人,承办法官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在多次劝说未果后,承办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实施拘留。面对法律的威慑,在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和与家人的沟通后,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并通知家人缴纳了1万元,表示自己以后会好好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再犯这种不懂法的错误。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