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冼某伙同3名男子,自称黑社会成员向某KTV索要“保护费”虽未得逞,但仍触犯了刑法。2014年5月7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冼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冼某伙同“树皮”、陈某、陈某某(三人均在逃),以威逼、恐吓的方法,向广西梧州市某KTV的管理人员索要每个月人民币三万元的“保护费”。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冼某等人去到该KTV在索要“保护费”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胁、恐吓的方法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冼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林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