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能否根据购房合同认定原告在城镇居住?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5-09  分享到:
 

2013925,被告陆敏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横穿马路的原告肖殷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1、陆敏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肖殷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陆敏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肖殷颅脑损伤致颅骨缺损构成Χ(十)级伤残。

原告起诉至岑溪法院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原告提出其户籍登记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按照法律规定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并向法院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两份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和其父母在市区居住的事实。对这两份证据,两被告均表示仅能证明原告父亲购买房屋的事实,但作为证实原告及其父母在该房屋居住的依据不足。

主办法官经分析后认为:原告的父亲虽然在20122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但何时由房地产公司交房给付使用、何时装修完毕进入居住、房屋居住的情况如何,原告在本案中均未举证进行佐证,亦没有补充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告,原告就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没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只能按照其户籍登记的农村户口予以计算。

(陈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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