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理解我这个外乡女子的苦衷”。原告罗美香诚恳地对岑溪法院大隆法庭的法官说到。
原告罗美香是广西柳城县人,1996年年初经人介绍与被告覃安华(岑溪市水汶镇人)相识并结婚,婚内育有一子覃成安。2012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岑溪法院大隆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首先了解原告诉求的事实与理由,并询问了被告的意见。从婚姻需要双方经营、离婚对子女的影响等进行分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原、被告初时意见分歧很大,后经过全庭法官共同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罗美香与被告覃安华自愿离婚;婚生儿子覃成安由被告覃安华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覃安华负担。至此,合大隆法庭全庭之力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据了解,这是岑溪法院大隆法庭充分发挥集体力量快速、圆满审结案件的一个缩影。大隆法庭庭长根据该庭法官年龄相对较大、审判经验较丰富的特点,在主办案件的法官确得要其他法官协调的情况下,其它法官均积极配合主办人做好调解工作,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妥善审理各类案件。
为给辖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切实公正高效地审理好辖区内民事案件,大隆法庭法官推行了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审判工作机制。该项工作机制在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案件调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大隆法庭全年共收案114件,结案113件,结案率99.12﹪。其中调解结案50件,调解率46.73﹪,撤诉案件15件,撤诉率13.27﹪,调撤案件65件,调撤率57.52﹪;2014年1-4月,大隆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49件,共结案30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23件,调撤率76.7%。2013年以来,所结案件全部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无一件上诉案件,妥善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因涉及个人隐私,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李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