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免费”换新手机,把长镊子伸向别人的口袋。5月12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韦某在梧州市新兴一路太阳广场一地摊前,用镊子将被害人覃某上衣口袋内的一台康佳V936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67元)夹出盗走。韦某得手后,刚想离开现场,便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韦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扒窃、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及携带凶器盗窃列为不受数额限制的盗窃罪,即无论被告人扒窃的财物是多少,一旦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对扒窃行为,法院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法院还可以作出更为严厉的判决。
(林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