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用假身份证谋职属欺诈起诉请求支付双倍工资超时效被驳回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5-14  分享到:
 

植某因利用假身份证到梧州市某公司应聘司机,不久前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植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得不到支持而向万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订立劳动合同前劳动60多天的双倍工资。万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201459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植某的诉讼请求。

201012月,植某到某公司应聘司机一职,因植某所持的假身份证记载其为1963年出生,该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植某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冬季,植某与本单位某职工发生争打受伤治疗。植某因此事件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植某所在公司作出扣发工资处理。

201212月底,植某持1953年出生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其所在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认为其已满60岁,该公司因此以植某有意隐瞒和虚报年龄应聘司机为由,作出解除植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植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有关部门认定植某伤情为工伤。之后,植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除支持植某请求单位退回扣发的部分工资400多元外,其他请求被驳回。植某不服,向万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认为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60多天劳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退还其被扣发的病休期间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植某用虚假身份证到被告单位求职,骗取被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导致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植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植某当然也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植某要求支付签订合同前60多天劳动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主张的是支付其签订劳动合同前的权利,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即201121)起,原告应当知道没有签订之前的64天劳动合同,依法应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其现在主张权利,明显超过了一年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但某公司扣发植某被认定为工伤期间工资400多元是错误的,应退还给植某。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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