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原告诉求缺理据 法官释法解心结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5-20  分享到:
 

原告陈冬之子林孟受被告李伟鹏雇请于2013731日到被告经营的沙场从事抽沙工作。2013813日上午1049分左右林孟与同事小李一起从沙场出发到离沙场约一公里的河段抽沙,当天上午11时左右小李发现林孟不见了即打电话告知被告,被告赶到后即进行查找。经查找不到林孟后,被告立即打电话报警。经岑溪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现场勘查,没有发现林孟下落的相关证据。此后一直没有发现林孟的尸体。因不见林孟,原告与被告曾多协商赔偿问题均未果,20131120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岑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岑劳人仲不通字[2013]2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31230原告以林孟在工作中溺水死亡诉至岑溪法院要求被告赔偿73695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原来诉请要求被告赔偿736950元变更为168970元。

本案审理后,岑溪法院的法官就原、被告讼争的赔偿问题曾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并组织双方调解均无效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对原告进行释明,指出原告的诉求理据尚未充分。因为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依据可确认林孟已经死亡,只有下落不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案中只有林孟下落不明的事实,并没有林孟死亡相关依据。在林孟在事实与法律上均未对其是否死亡有确定结论的情况下,原告就以林孟死亡为前提条件提起的赔偿诉讼的诉求是缺乏依据的。通过法官耐心的释法疏导,原告终于明白理解自己的诉求缺乏理据,遂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林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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