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开设赌场罪案件。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自今年1月10日起,与他人在其位于岑溪市南渡镇西竹村的住宅内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招揽群众来游戏机室赌博。陈某每月收取500元的租金,另外可分得百分之十的营业额。1月24日晚上,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在陈某住宅一楼当场抓获陈某和参赌人员5人,扣押涉赌的电子游戏机及赌资。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电子游戏机和赌资作了没收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游戏机室的名义,在机室内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居住的房屋摆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判处。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