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10时许,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职务侵占类型案件进行宣判,以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的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梧州市某汽车专营店服务顾问的职务便利,伙同公司仓管员张某原(另案处理)利用“飞单”形式将公司价值9430元的零配件私自出库后给客人维修,二人收取相关费用后占为己有。
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表示愿意退还赃款。庭审过后,吴某父亲代其退出赃款5000元,余款同案人张某原亦已退出。法院遂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其刑事处罚,并将吴某退出的5000元退赔给被害单位。
(欧阳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