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因跨省运输香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初,被告人胡某华与他人约定以人民币4 000元的运费帮助他人将一批卷烟从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的一个市场运到广东省肇庆市东出口。2013年12月6日19时许,胡某华驾驶小车到上述市场将他人准备好的一批香烟装上车后即开上高速公路。次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华驾驶的小车从岑溪市筋竹高速路出口驶出高速路时被烟草执法人员查获。烟草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共价值人民币175 570元的软盒双喜等香烟共1 807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运输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75 5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华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胡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其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除作出前述判决外,还判决: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卷烟1807条,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小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