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邓某在1998年签订了一份《转让住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照协议交清了该房所需的费用,并入住该房,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邓某因病去世了,由于邓某四个法定继承人中有三个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于是陈某把邓某四个继承人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讼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四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陈某与邓某签订《转让住房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邓某将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因房产转移才是双方协议的最终目的,在能够办理产权时,协议签订人邓某已经去世无法履行其义务,四被告作为邓某的合法继承人应代其继续履行,但却未能给予协助陈某办理该房产权变更手续,实属不当。因此,该院在5月27日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 李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