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原本是端午节3日法定节假日,但是在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院领导以及执行局的人员正在开会研究案情,由于案情紧急,执行人员放弃节假日的休息,准备阻止一间拍卖公司对一块土地进行拍卖的行为。
陈某与莫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莫某先后十次向陈某借款,并向陈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037265元的借条给其收执,莫某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莫某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陈某与莫某协商后同意莫某延期至2013年12月。但莫某仍然没有按时还款,陈某向法院起诉成讼。长洲法院立案后,案件主办法官多次向双方了解情况,最终经双方同意,并由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莫某自愿于2014年11月底前归还陈某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2、莫某自愿于2014年3月起至同年7月止,每月根据上述十笔借款日期对应支付陈某该十笔借款利息;3、莫某自愿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陈某2013年12月借条的借款87265元;4、莫某自愿以座落于莲花山沿江路土地的价值作借款担保,陈某对土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名。但是,和解协议生效后,莫某并没有履行协议规定的法律义务,于是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座落于莲花山沿江路的土地登记于某木制品公司名下,而被执行人莫某正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该土地已进入拍卖程序,并于端午节3日法定节假日之内进行公开拍卖。由于已经到了周末,端午节3日法定节假日即将来临,由于节假日不上班,如果该土地在节假日内拍卖成功,并顺利成交,那么会使案件复杂,并有可能产生无法估量的后果。考虑到案情紧急,该案的执行法官向相关领导做了汇报,并利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组织执行局相关人员开会研究案情,并通过一致意见,认为马上采取措施,阻止对负责该土地拍卖工作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由于该拍卖公司位于藤县县城,执行局相关人员整理材料,驱车奔赴藤县,在院领导的带队下,执行人员找到该拍卖公司后,将要求暂停拍卖莲花山沿江路土地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终于,文书送达出去,赶在拍卖会开幕前阻止了对该土地拍卖行为,执行法官松了一口气,随后驱车返回梧州已是晚上。
( 陈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