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两名老乡因组织传销获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6-06  分享到:
 

传销是法律文明禁止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行为。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3月,来自湖北的被告人张某香、边某睿等人以广西岑溪市城区为据点,从事以推销“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产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3 800元购买1套西服或者1份化妆品才能成为实习业务员。成为该传销组织的实习业务员之后才有资格介绍、发展下线人员。该传销活动组织内的人员通过直接发展下线人员或间接滚动式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及推销产品份额的数量为依据而获得报酬,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2012年起,被告人张某香和边某睿先后晋升为该公司的业务经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6人,销售产品332份,涉案金额人民币100多万元。张某香、边某睿自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经理后,还负责管理伞下体系人员的日常生活、代办产品申购业务、发展新人加入传销组织和计算体系人员的业绩工资等工作,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和组织者。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香、边某睿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的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遂做出上述判决。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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