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下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用工单位应支付邝某双倍工资差额7700多元。
2013年5月份,邝某应聘到市某餐饮娱乐公司工作。该公司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给邝某,工资发放方式是通过银行转帐到邝某在某银行开设的银行卡账户。2013年10月中旬,邝某因故辞掉该项工作,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发生争议,2013年12月邝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由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不签订劳协合同的经济补偿裁决。该企业以邝某为非全日制用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上述裁决,要求不支付邝某的经济补偿金。该企业称当地行业做“网管”的人员均为非全日制用工,邝某在公司是“网管”,每小时工资18元,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其对邝某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实。
法庭经审理认为,邝某在该企业工作期间与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告以邝某为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18元工资,没有提供邝某上下班考勤记录及双方协商确认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原始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精神,认定该企业对邝某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应向邝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于是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