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某塑料公司聘请一男子李某从事注塑工工作三个月,但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于今年4月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申请人李某于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12月25日在被申请人梧州某塑料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是注塑工,工件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每周休息一天,上班一天有饭餐补贴4元,在年底发放。申请人9月份上班15天,工资695.2元,10月份上班27天,工资1464.8元,11月份上班24天,工资1241.2元,12月份上班14天,工资650元,但被申请人并未支付工资。12月25日,申请人离职后不再回被申请人处上班。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续存期间,被申请人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直到2013年12月25日申请人离开公司,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须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但被申请人竟然讹称申请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藉此推卸责任。
为此,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梧州某塑料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某2013年10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56元,同时支付申请人李某12月份工资650元及饭餐补贴320元。
但仲裁文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梧州某塑料公司没有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某在与其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交了资料申请执行,日前,该案已经正式立案执行。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