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车主心存侥幸,不按规定给车辆上牌和购买交强险,殊不知当车祸发生时,因没有投保而要独自承担大额的赔偿责任。近日,岑溪法院交通审判庭就审理了一起双方均无牌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3年2月15日8时许,被告韦某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由岑溪市大业镇大业街往大业镇奕清方向行驶,原告李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8时许,当双方行驶至岑溪市大业镇大业街往大业奕清500M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即被送往岑溪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胫腓骨中段开放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法院认为,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1、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合理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并据此判定由原告与被告韦某按30%:70%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质证意见及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4664元予以确认。 因被告韦某驾驶的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没有投保交强险,致使原告的合理损失未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故被告韦某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扣减已支付费用,被告韦某尚应赔偿77212元。
法院判决:被告韦某赔偿人民币77212元给原告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