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于2012年1月9日到广西梧州某商贸公司工作,该公司与谢某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即从2012年2月1日到2014年1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内,谢某先是在该公司人事行政部任助理,至2013年10月调到采购部任助理。
2014年2月9日,谢某与该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对续签合同的事宜进行沟通。但人事部经理则明确表示公司不再与谢某续签劳动合同。同年2月14日,谢某收到广西梧州某商贸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当谢某索取经济赔偿金以及2013年的年终奖的时候,遭到该公司的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谢某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西梧州某商贸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以及补发年终奖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由于广西梧州某商贸公司未能提供材料证明谢某不同意签订其新的劳动合同,且广西梧州某商贸公司向谢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广西梧州某商贸公司应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查明,广西梧州某商贸公司2013年年终奖的考核方案已经公示公告,且该公司全体员工参与了考核,除谢某外都领取了奖金。所以,广西梧州某商贸公司亦应向谢某支付2013年的年终奖金。根据谢某终止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936元,2013年年终奖金为1742.3元,因此裁决,被申请人广西梧州某商贸公司向申请人谢某经济补偿金4840元以及2013年年终奖金1742.4元。
仲裁生效后,广西梧州某商贸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但同时也没有履行义务。所以谢某向法院申请执行。6月17日,该案已正式立案申请执行。由于属涉及民生类案件,在立案后,承办此案的法官第一时间依托执行指挥中心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快速查找,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