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对提出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6-20  分享到:
 

本想交钱学技术,却不料上当受骗,不仅技术没学到,连培训费也收不回来。612,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灿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灿某因考驾驶证,与自称“梧州某驾校分校”员工的冯某进行商谈,冯某承诺灿某交纳5000元培训费后安排其进行培训。灿某向冯某交纳培训费5000元,冯某向其出具一张加盖“梧州某驾校分校”的公章的收据。之后冯某由于无法为灿某安排考驾驶证培训,向灿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3年底前向灿某退还培训费用5000元,并在还款承诺书中加盖“梧州某驾校分校”的公章。由于冯某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向灿某退还培训费用,故灿某于2014年起诉梧州某驾校,要求其退还培训费用5000元。

梧州某驾校辩称,冯某并不是该驾校的员工,该驾校没有委托任何人代表其办理任何业务,也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开办分支机构。

经法院查明,驾校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有两枚,分别为“梧州某驾校”、“梧州某驾校发票专用章”。同时,驾校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开办分支机构。

法院审理后认为,灿某的收据和还款承诺书,上面加盖“梧州某驾校分校”的公章,无法证明该驾校分校就是诉讼案件中的梧州某驾校,并无法证明收取了培训费用。另外,也无法证明冯某是该驾校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灿某的收据和还款承诺书,上面加盖梧州某驾校分校的公章,而梧州某驾校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并没有出现分校;同时,梧州某驾校亦没有在梧州市工商部门登记开办分校,故灿某无法证明梧州某驾校收取了其的培训费用。另外,冯某收取了灿某的培训费用,但灿某不能证明冯某为梧州某驾校的员工。因此,灿某无法证明其与梧州某驾校存在技术培训合同关系。灿某起诉梧州某驾校要求返还培训费用5000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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