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租房的独居女性对自己的钥匙要分外留心,稍不留神就可能被“有心人”盯上,偷配钥匙,盗窃房内财物。在岑溪租房的李女士就遭遇了这样一次深刻教训。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3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杨某到岑溪市明都新城李女士的租房处做客时,偷配了李女士租房的钥匙。当日15时许,杨某将李女士等人骗到街上,独自来到李女士的住处,将李女士价值人民币3 380元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和价值人民币1 536元金大福戒指1枚盗走。
事后,被告人杨某去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实上述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赃物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女士。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数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被判处罚金刑,属于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