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离婚时,曾就抚养费问题在法庭上达成协议,但离异后不久,男方仅支付了几个月的抚养费便不再支付,为此,双方又再次闹上了法庭。
女方李某与男方张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四女一子。2011年初,双方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当时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协议:所有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张某负责,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另外张某每年再付5000元给李某作为辛劳费。但仅仅过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双方又再次因为抚养费闹上了公堂。
长洲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从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李某及其子女生活费3000元,以及承担子女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直至所有子女大学毕业为止。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抚养费从一开始的时候每个月都给,接着演变成给一个月不给一个月,然而再往后,就几个月下来都没有再给一分钱。为此,李某只得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尽快结案,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承办法官多次与张某进行沟通,希望他能主动履行抚养义务,但张某却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履行。
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意识到若不动真格采取强硬措施震慑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是不会主动履行义务。于是,当调查得知张某的账户有存款,同时还有一辆小车,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张某的账户和小车进行冻结及查封。
张某在得悉情况后,幡然醒悟,意识到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于是便在7月7日把所有案件款乖乖地交到了法院。脸上还堆出一副难为情的样子:“法官同志,我以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同时会多增强法律意识,麻烦你把我的车和账户都解封了吧。”
7月9日,申请人李某终于如愿以偿地领回了所有费用。
(卢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