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长洲法院依法审理一件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徐某支付洪某10674.67元。
洪某于2010年1月向某银行提交申请后领取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徐某同意向该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10月,洪某、徐某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洪某、徐某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洪某、徐某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债务。至2014年1月,洪某的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共透支金额8910.5元,透支利息12438.84元,洪某向该银行支付了21349.34元。由于洪某认为个人准贷记卡是徐某使用,透支的金额应由徐某负责清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返还21349.34元。
在庭审中,洪某提供了《离婚协议书》、贷记卡申请表、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保证合约、银行个人(存款)回单、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
长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履行了连带清偿义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婚姻存续期间透支的金额为双方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中,洪某、徐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洪某在银行办理的个人准贷记卡透支金额为8910.5元,但是,双方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印证属各自的个人债务,无论哪一方持有个人准贷记卡,在婚姻存续期间透支的金额应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洪某、徐某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虽然约定双方的债务自行协商处理,但在离婚后,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透支银行的金额及利息没有进行清偿,至2014年透支金额8910.5元,透支利息12438.84元,共21349.34元,有银行出具的零售客户交易明细表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洪某向银行付清了透支的金额及利息,有其提供的交通银行个人(存款)回单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洪某以自己的财产偿还了共同债务后向徐某追偿,徐某应支付洪某其应负担的债务,即支付21349.34元的一半10674.67元给洪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