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自己的“男人”被“第三者”勾引,因爱生恨,持刀怒捅男子最终致使其死亡。7月18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莫翠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莫翠芬(女,31岁,广西苍梧县人)与被害人黎某某(已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10月份起因发现黎某某在外与他人偷情,莫翠芬感觉受到欺骗,于是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刀以备和黎发生纠纷时使用。2014年1月6日,莫翠芬跟踪一江姓女子到梧州市西环路龙山里某小区,发现黎某某在该女子家中,莫翠芬遂以叫骂、砸黎某某汽车等方式要黎下楼,黎某某下楼后与莫发生争执扭打,莫翠芬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黎某某胸腹等部位连捅三刀致黎流血不止,后莫翠芬与他人将黎某某送医院抢救,黎某某终因外伤致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翠芬因感情纠纷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莫翠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黎某某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翠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钟康安 胡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