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赵某口口声声称自己无罪,说她是为农村大龄男青年的婚事穿针引线,在做好事,而一副亮锃锃的手铐却无情地剥下了这个“月老”伪善的面具。近日,被告人赵某被岑溪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9月份,廖某强从他人手中将一个女子(真实姓名、住址不详,以下称傻妹) 拐到岑溪市,并寄养在大隆镇均昌村廖某光家中。同年10月初,廖某强通过刘某成的介绍,在廖某光家中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将傻妹卖给被告人吴某清的儿子钟某为妻,刘某成从中得介绍费人民币300元。傻妹在吴某清家中生活1个月后,吴某清发现傻妹生活不能自理,很难教养,欲将傻妹退回给廖某强,廖不同意,吴某清便想将傻妹转卖给他人。11月份,吴某清通过被告人赵某的介绍,以人民币4100元将傻妹转卖给岑溪市岑城镇山心村大龄村民赵某旺为妻,赵某从中得介绍费人民币100元。经鉴定,傻妹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等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吴某清、刘某成、廖某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通过其亲属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出卖妇女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赵某归案后,均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于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本案的其他犯罪分子均已被判刑)
(廖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