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养儿都不一定能防老了,养老还得靠法律。从立案到拿到判决书只用了一个多月,法院还给我减免了诉讼费,这官司打得起!”8月1日,拿着判决书走出岑溪市人民法院大门的邓大爷说道。
邓大爷与前妻分别于1982和1983年生育大儿子邓一和小儿子邓二。前妻去世后,邓大爷于2003年与蒙某再婚。现两儿子均在深圳打工。2012和2013年,邓大爷与两儿子两次就养老、房屋、责任田地等问题订立了协议书:邓大爷与两儿子分开生活;两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邓大爷夫妻的赡养费、医疗费等由两儿子平均分担。但两儿子都没有履行。
今年4月,邓大爷因脑梗塞等病住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7465.71元,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支付了4218.44元,个人支付医疗费3427.71元。邓大爷因赡养费、医疗费等与两儿子发生纠纷,于6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两儿子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法庭上,邓一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
邓二则认为,自己收入低下,父亲可跟随自己生活,但无法支付赡养费。并且,他已为父亲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报销部分应属他支付了,所以不同意再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两被告是原告的儿子,均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而原告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两被告应当承担起赡养责任。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原告体弱多病的实际情况,原告诉请两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400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两被告各支付原告今年4月住院医药费4000元。因原告在今年4月住院医药费7465.71元,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支付了4218.44元,个人支付部分为3427.71元,应由两被告对个人支付部分各承担一半较为合适,即两被告各承担1724元。被告邓二辩称其已代原告缴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支付部分应属其支出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法院遂判决:两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400元给原告;两被告各支付医药费1724元给原告。
(温颖 林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