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岑溪法院对一起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伍仕铭、凌均才、莫国明、陈冠宁、黎文锋等被告人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四年不等,并处没收部分财产;责令退出赃款。
伍仕铭、凌均才、莫国明、陈冠宁、黎文锋等被告人为岑溪市上奇社区的村委干部。2006年到2013年在协助岑溪市委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期间,伍仕铭、凌均才、莫国明、陈冠宁、黎文锋等被告人时分时合,利用岑溪市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下发《关于七大工作组工作经费的请示》和《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风险金的通知》中的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可适当给与劳务费的政策条件,对由岑溪市征地指挥办公室下拨给被告人所在的岑溪市上奇社区的征地劳务费在领取后,通过少入或不入社区财务帐的方式,私自或经各被告人共同商议后进行瓜分、侵吞、挪用。经法院查明,伍仕铭、凌均才、莫国明等被告人单独或共同贪污、挪用公款金额为647777.5元到70000元不等。
被告人伍仕铭等人身为社区干部,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社区干部代表社区领取了征地补偿款之后,没有将款交给社区入帐或交给村民小组,而是将款在帐外私分、侵吞。此行为容易树立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政府开展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对立情绪,影响政府中心工作的开展以及政府的威信,行为性质恶劣且在岑溪市当地造成较坏影响。为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岑溪市经济建设环境,岑溪法院经过公正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罗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