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要赌债未果泄私愤 纵火烧屋一死两伤
梧州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
一男子因催要赌债未果,为泄私愤纵火烧屋,造成屋主家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8月20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胡运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胡运发因多次向李某追收赌债未果而产生杀人歹念。2014年1月27日中午,胡运发在其住处准备好三只装满汽油的矿泉水瓶,并用尖锉在每只矿泉水瓶瓶盖上戳孔,以便放火时从瓶中倒出汽油。同月29日20时许,胡运发携带准备好的三瓶装满汽油的矿泉水瓶,驾驶摩托车去到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寺冲村李某家。当看到一楼客厅内李某的母亲及其三个未成年子女在场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中二瓶汽油分别往一楼客厅左右二间房间泼洒殆尽,并迅速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放火烧屋,导致一楼客厅左侧房间内的被害人雯雯(化名,殁年4岁)、颖颖(化名)、芬芬(化名)被当场烧伤,其中颖颖(化名)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芬芬(化名)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雯雯(化名)因全身严重火焰烧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胡运发被当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运发因催要赌债未果为泄私愤而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案件被害人是与赌债纠纷无关的无辜妇孺,其为泄私愤而采用极端手段非法剥夺无辜者生命权利,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个人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场图片
(桂西 罗豪 张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