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贪小便宜而购买明显低于市价而且证件不全的“黑车”。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刑法,必然要受到惩罚。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今年2月28日,曾某(另案处理)在岑溪市马路镇一个车辆补胎店内,骗取陈女士的信任后,将陈女士的1辆白色女装摩托车骗走。
同年3月11日,曾某将上述摩托车以人民币550元卖给孔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 038元。当天,孔某将该车开到岑溪市南渡加油站欲加油时,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抓获。
孔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供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而购买自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惩处。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温颖)